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淮滨人的家园,让你轻松玩了解淮滨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x
2021年12月16日21时58分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为豫S5X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淮滨县滨湖路西段文广新局门口路段时,在执勤巡逻民警的例行检查过程中发现,经使用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酒精吹气测试,测试结果为96mg/100ml,己达到醉酒值,遂将其带至淮滨县第一人民医院抽血。并于2021年12月17日由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做出(信)公(物)鉴(理化)字【2021】第2905号检验报告。报告单载明:从刘某某的静脉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1.23mg/100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