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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订)审议通过 6月3日上午,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修订主要围绕以下三方面进行。 一、突出公益属性,进一步明确新时期人民防空使命任务 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上指出:“坚持人民防空为人民,铸就坚不可摧的护民之盾。要提升履行使命任务能力,提高防空袭斗争能力,有效履行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职能使命”。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指出,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总体国家安全观和新时代人民防空使命任务,《实施办法》第3条修改为“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是社会公益事业的重要内容,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实现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 二、完善政策法规,压缩自由裁量空间 为巩固人防腐败问题专项治理成果,进一步强化我省人防工程应建必建、易地建设费应收尽收,减少腐败空间,压缩制度执行的自由裁量空间,严格依法行政,实现我省人民防空建设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第12条修改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主管大军区和本省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实施办法》第14条修改为“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统一修建。除国家规定的易地建设费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批准免缴、减缴易地建设费。” 三、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为深化人防“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解决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实施办法》第13条修改为“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修建,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防空地下室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防空地下室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资料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苏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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