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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晋中监减建字第1347号 罪犯王勇,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滨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山西省晋中监狱服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9日作出了(2005)并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判决,以被告人王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1142元。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3日作出了(2005)晋刑一复字第69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并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判决,发回重审。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6日作出了(2007)并刑重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1142元。该犯不服,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0日作出了(2008)晋刑一终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于2008年7月16日交付山西省晋中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1年1月13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3年2月4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2月13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9月12日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13日起至2025年8月12日止。 该犯在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接受惩罚,具有正确的改造态度和赎罪行为,能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和社会危害性,努力改过自新;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积极参加思想、技术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均在65分以上; 生产劳动中担任缝纫工种,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自己的劳动任务,出勤率达99%。 该犯本次呈报减刑前履行财产性判项20800元,本次未履行,本考核期内月均消费396元。 综上所述,罪犯王勇在减刑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努力学习、积极劳动,共获得监狱表扬五次,剩余积分317.5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晋中监狱 二0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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