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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程仁友,曾用名胡学峰,男,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芦集乡程营村程东队,因犯强奸罪,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4日作出(2007)信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判处该犯程仁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8年1月17日起)。于2008年2月1日送入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0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9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8月10日起至2027年7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程仁友在六监区数据线岗位改造。 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先后于2018年9月、2019年1月、2019年6月、2019年11月、2020年4月、2021年1月共受到表扬六次。2020年2月14日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考核期内半年改造评审鉴定情况:2018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2019年上半年良好、下半年优秀;2020年上半年优秀、下半年优秀。 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鉴于罪犯程仁友系强奸、主犯(犯罪性质恶劣),从严一个月,建议对罪犯程仁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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