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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 年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7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通市通州区,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
因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运营机动车于2020年10月22日分别被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被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七大队罚款四千元;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逃逸,于2021年5月26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4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淘宝网上发现一家办理证件的店铺,其与店铺客服联系后添加了对方微信。同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对方制作一张机动车驾驶证,并提供了自己的身份信息和照片。后被告人黄某某微信转账200元用于支付制作该驾驶证的费用。2020年10月1日,被告人黄某某持该驾驶证驾驶悬挂伪造的“苏F0Q*号牌的微型电动轿车,沿洋通高速由如东往南通方向行驶至S15洋通高速43公里500米处时由于汽车没电停在应急车道,在接受高速公路民警检查时,其向民警出示上述驾驶证。经鉴定,上述驾驶证系假驾驶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