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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因酒驾被刑事拘留,已被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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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1 16: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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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6年,公民身份号码4115271986********,汉族,高中肄业,农民,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住淮滨县**乡**村**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9月8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案件经过


2021年7月13日22时58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白色京亿牌四轮电动车行驶至淮滨县乌龙大道时代新城路段时,在执勤巡逻民警的例行检查中被当场查获。经使用酒精测试仪吹气测试,其测试结果为122mg/100ml,已达到醉酒值,遂被带至淮滨县第一人民医院抽血并送检。2021年7月14日由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做出信公鉴交(理化)【2021】1588号血醇检验报告,报告单载明:从丁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3.88mg/100ml。
2021年8月19日,河南中联高科科技鉴定集团有限公司做出中联【2021】科鉴字第119号鉴定意见:丁某某驾驶的四轮车的车辆属性为机动车范畴中的电动汽车。

提起公诉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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宰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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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1 19:19:3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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