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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酒驾被刑事拘留,,已被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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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1 16: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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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31973********,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住平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9月13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案件经过


2021年9月7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S*****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淮滨县青年街路段,在执勤巡逻民警的例行检查中被当场查获。经使用酒精测试仪吹气测试,其测试结果为109mg/100ml,已达到醉酒值,遂被带至淮滨县第一人民医院抽血并送检。2021年9月10日由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做出信公鉴交(理化)【2021】1933号血醇检验报告,报告单载明:从陈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3.68mg/100ml。

提起公诉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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宰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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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1 19:17:5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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