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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豫信狱减字第872号 罪犯任方明,男,现年37岁。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曾因赌博于2018年1月8日被淮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千元;又因阻碍执行公务于2018年5月25日被淮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又因赌博于2018年12月25日被淮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千元。因犯交通肇事罪,2020年9月23日由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以(2020)豫1527刑初9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任方明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17日由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豫15刑终44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二○二○年七月十七日起至二○二二年四月十六日止。于2020年12月24日交付河南省信阳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服从法院判决,改造态度端正,不断剖析犯罪原因,积极悔改;遵规守纪方面,该犯遵守监规狱纪,在日常改造中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等约束自己的言行,自觉维护狱内改造秩序;“三课”学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应参加的课程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加工车间从事缝纫机工岗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完成劳动任务,与他犯在劳动中互帮互组。 在减刑起始期内,该犯考核奖惩情况为:2021年9月表扬1次,共表扬1次。 在减刑起始期内,该犯半年评审情况为:2021年上半年良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经分监区干警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布,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任方明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