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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河南省淮滨县**乡**村**,暂住上海市青浦区**镇**村**号。2014年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7年5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处行政拘留15日;2013年10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处行政拘留15日。2020年3月21日因涉嫌强奸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4月24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曾系情人关系,2020年3月初,陈某某向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要断绝关系并多次拒绝其纠缠。2020年3月20日21时许,与陈某某同住上海市青浦区**镇**村**号院的被告人王某某,尾随陈某某进入其居住的107室房间并不顾陈某某反抗,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造成陈某某受伤,经鉴定,陈某某面部、会阴部外伤,未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王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