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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71981********,汉族,初中毕业,郑州**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中共党员,籍贯河南省淮滨县,住郑州市龙湖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河南省淮滨县**街道)。曾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1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开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9年3月19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7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9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普通轿车在郑州市郑东新区与固定物桥墩相碰,致使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王某某在案发现场被民警传唤到案。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王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146.69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