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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某某(曾用名“胡**”),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21979********,汉族,小学毕业,淮滨县**驾校**分校校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住淮滨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2020年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来到其前女友季**位于淮滨县**镇**幼儿园旁的家中,趁被害人季**做饭之际,将其卧室梳妆台柜内红色首饰盒里的一条黄金钻石项链盗走,后转送给现任妻子。经淮滨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钻石项链市场价值为5947元。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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