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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符某某(绰号“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2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乡**村**组,现住杭州市滨江区**街道**村**号。因犯强奸罪,于2008年8月13日被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赌博,于2013年4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吸毒,于2015年11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赌博,于2017年6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赌博,于2017年11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赌博,于2019年6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人民币7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4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傅某某,男,1961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4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晚,被告人符某某、傅某某经事先商量,由被告人傅某某提供现场的信息和帮助,被告人符某某至杭州市富阳区**镇浙江**科技有限公司正在施工的厂房内,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瓷砖398块,合计价值人民币8 527元。人符某某、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符某某、傅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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