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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董永华(自报),男,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区(自报)。 2003年3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3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4年1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3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7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8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6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4月27日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处罚1000元,于2020年8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7日涉嫌盗窃罪被拘留,于同年9月21日被依法逮捕。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5时许,被告人董永华在本市江干区**处盗窃被害人邹某某的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100元),后销赃获利人民币600元。董永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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