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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蔡振洋,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71994********,汉族,高中文化,经营**网店,户籍在河南省淮滨县**镇**村**组**号,住河南省淮滨县**镇**村**超市**楼。2018年9月28日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2020年7月3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邵某某,男,1998年,汉族,大专文化,健身教练,户籍在山东省青岛市。2020年9月2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被告人蔡振洋于2014年通过互联网结识出售气动枪支的上级卖家,其为赚取差价牟利,通过QQ聊天软件联系枪支买家,在谈妥型号及价格后,购枪者将购枪款通过支付宝支付给蔡振洋,蔡振洋扣除自己获得的利润后,再将购枪款通过支付宝转账给上级卖家,并用QQ聊天软件告知上级卖家枪支型号及购枪者的收获地址,由上级卖家通过物流快递的方式将枪支邮寄给购枪者。 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期间,蔡振洋通过上述方式,分别向夏某某、陈某某(均已判刑)出售枪支共4支;向被告人邵某某出售枪支2支。经鉴定,上述枪支均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2020年7月3日,被告人蔡振洋在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村**超市**楼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蔡振洋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蔡振洋、邵某某均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蔡振洋有坦白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依法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