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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淮滨法院审理一起两人合作开办阳光幼儿园的分园涂营幼儿园合同诈骗案件,具体案件过程如下: 1980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住淮滨县。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9年**0月**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2014年12月20日,被告人白某某与曹某签订合伙协议书,合伙建一所阳光幼儿园的分园涂营幼儿园,经营场所在淮滨县谷堆乡涂营小学处,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2014年12月31日,曹某交给白某某12万元现金,白某某出具12万元的收条。后来,曹某发现白某某根本没有将该款用于建设涂营幼儿园,曹某就让白某某退款,白某某拒不退还并逃匿。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白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认罪认罚;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4.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综上,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白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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