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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被告人马士举,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2196306122575,汉族,初中文化,原淮滨县赵集镇廖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住淮滨县赵集镇廖庄村马西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6日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本案由淮滨县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士举涉嫌贪污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案件经过 2018年底,淮滨县赵集镇廖庄村进行美丽乡村建设,对村部附近群众房屋墙体进行粉刷,被告人马士举将墙体粉刷工程承包给本村贫困户马某甲。工程完工后,被告人马士举与马某甲核算工程款为5万元。2019年1月31日、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马士举利用担任赵集镇廖庄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职务之便,分二次从赵集镇财政所报销刷墙工程款共8万元,仅支付马某甲3万元,剩余5万元被马士举占为己有。2019年6月,被告人马士举帮助马某甲虚报养鹅扶贫奖补资金44360元,用于抵扣尚欠马某甲的2万元工程款。2019年3月,被告人马士举购买7000只幼鹅养殖,同年6月11日、12日,该批成鹅出栏时,被告人马士举利用担任赵集镇廖庄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职务之便,以本村贫困户刘某某名义申请养鹅产业扶贫奖补资金73410元,以贫困户谢某某名义申请养鹅产业扶贫奖补资金38480元,经村镇两级相关人员“核实”、“验收”签字后,上报至淮滨县农村农业局产业办公室。2019年9月26日,上述产业扶贫奖补资金拨付至刘某某、谢某某个人账户,刘某某、谢某某支取后全部转交给马士举。被告人马士举将所得111890元现金中的10万元交给其次子马某乙,余款11890元用于日常开支。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士举在担任淮滨县赵集镇廖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协助人民政府管理扶贫款物职务上的便利,虚报冒领扶贫资金及扶贫配套工程款16.18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