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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1年06月02日14时50分许,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乌龙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西湖南路时,与李某驾驶的豫SLXXXX号小型轿车相碰,造成徐某及两轮摩托车乘坐人熊某某和徐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徐某有酒驾嫌疑,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其结果为154mg/100ml,已达醉酒值,并于2021年06月04日由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做出检验报告,报告单载明:从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6.71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徐某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
二、2021年06月04日15时42分许,李某某驾驶皖KLX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红云路与青年街交叉口时,撞到王某某驾驶的豫S6XXXX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造成王某某受伤及车辆和货物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民警处理现场时发现李某某浑身散发酒气,对其吹气检测结果为163mg/100ml,已达醉酒值,2021年6月7日由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做出检验报告,报告单载明:从李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80.92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李某某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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