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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淮滨县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淮滨百姓农家饭店《买卖合同纠纷》不履行案件,目前已对涉事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具体原因和过程如下: 申请执行人田春雷,女,1979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新蔡县。
被执行人 淮滨县北城百姓农家饭店。法定代表人:邓贤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527MA425EJX21。 注册地址:淮滨县滨湖街道办事处淮河大道西段。
原告田春雷在淮滨县经营北城冯记放心猪肉销售部(现在改名天地良心放心肉店),2018年12月20日,被告百姓农家饭店从原告处购买猪肉(排骨、坐板等)共计8460元,并向原告出具条据一张(邓强、姚鑫等签字确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
另查明,本案涉案条据系邓贤忠(邓强)在经营百姓农家饭店期间在店内所签。
原告田春雷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邓强(邓贤忠)、姚鑫等签字的原始条据一份; 3.邓贤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邓贤忠在原始条据上签字的照片复印件一张。
被告百姓农家饭店未到庭,未举证。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邓贤忠(邓强)系百姓农家饭店法定代表人,在其经营期间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应当由百姓农家饭店承担法律责任。 原告田春雷持猪肉买卖的原始条据诉求被告百姓农家饭店给付肉款,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2020年6月16日,淮滨县人民法院审理并进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淮滨县北城百姓农家饭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田春雷猪肉款8460元。 法院判决后,淮滨县北城百姓农家饭店未履行判决结果,也未提起上诉。原告田春雷在2020年12月3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淮滨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作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淮滨县北城百姓农家饭店名下无存款、无不动产、无车辆、无股票。 三、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杨杰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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