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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付康,男,1989年出生,高中肄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现租住淮滨县。因涉嫌侵占罪,经淮滨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6日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本案由淮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康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经查询付康担任淮滨县信诚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等法定代表人, 担任淮滨县信诚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股东,担任淮滨县信诚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高管。所属行业为房地产业,经营范围包含: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经纪服务,房地产居间代理服务。淮滨县信诚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目前的经营状态显示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淮滨县信诚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2021年1月6日立案信息↓
1.2019年12月份,被害人陈某某通过被告人付康经营的某某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已注销)业务员王某甲,购买淮滨**小区房屋一套。付康收取陈逍21.5万元房屋首付款后,将该笔钱取出挥霍,未交予卖房人。2.2020年5月份,被害人殷某某通过安居客APP联系到被告人付康经营的某某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员刘某甲,购买邢某某所属淮滨**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一套,并通过该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40万元,首付15万元,剩余25万元通过贷款支付。交付首付款后,被告人付康带领殷某某、潘某某夫妇到淮滨珠江村镇银行办理贷款,通过虚构的房屋装修合同及划款委托书等,将被害人殷某某的25万元银行贷款转到其前妻余某某银行账户,后付康通过余某某将该款取出挥霍,未交予卖房人。3.2020年5月份,被害人王某乙通过被告人付康购买刘某乙、车某某夫妇所属淮滨**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一套,并通过某某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40万元,首付16万元,剩余24万元通过房屋抵押贷款支付。交付首付款后,被告人付康带领王某乙到淮滨珠江村镇银行办理贷款,通过虚构的房屋装修合同及划款委托书等,将被害人王某乙的24万元银行贷款转到其本人银行账户,并将该款挥霍,未交予卖房人。4.2020年7月份,被害人吴某某经被告人付康经营的某某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介绍,购买张某某所属豫东南商贸城房屋一套,并通过该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 32.5万元,首付8.5万,剩余24万元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支付。交付收付款后,被告人付康带领吴某某到淮滨珠江村镇银行办理贷款,通过虚构的房屋装修合同及划款委托书等,将被害人吴某某的24万元银行贷款转到其前妻余某某银行账户,后付康通过余淼淼将该钱取出挥霍,未交予卖房人。被告人付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94.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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